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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747号

刘爱梅申请王俊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梅,王俊峰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47号申请人刘爱梅,公民身份证号×××,女,出生日期1962年07月17日,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俊峰,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63年11月6日,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刘爱梅与被执行人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15000元本金,利息1089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保全费1640元。申请执行人刘爱梅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海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