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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黎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黎淑贤,黎润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号铺。被执行人黎淑贤,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润潜,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53号商铺15。法定代表人黎润潜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黎润潜、黎淑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借款7418775.09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7899.66元。因债务人黎润潜、黎淑贤、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润潜在顺德区内有房产1处,被执行人黎淑贤在顺德区内有房产2处、车位2个,在禅城区有房产1处,车位2个,上述财产均由另案查封,本案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可待变价得款后参与分配,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润潜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2部,被执行人润丰公司有车辆1部,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43714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