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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910号

罪犯董鑫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910号罪犯董鑫莹,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鑫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董鑫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董鑫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董鑫莹于200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运输毒品冰毒共计约160克;于2009年7月5日,帮助贩毒人员“胖妮”将冰毒0.2克交给吸毒人员李伟,将李伟支付的毒资200元交给“胖妮”;2008年9月11日,以虚假身份证明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申领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后还款500元,后不再继续还款。光大银行多次电话催收,董鑫莹更换电话号码。经核算,董鑫莹欠款共计12447.9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3.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鑫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鑫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