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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刑初118号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系被害人高某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系被害人高某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系被害人高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系被害人高某之子。被告人冯某,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金湖县黎铜路时,与骑三轮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冯某赔偿合计人民币457635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08903元、丧葬费人民币30891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1000元、交通食宿费用人民币1000元,总额541794元,计算方法为(541794元-121000元)×80%+121000元)]。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了金湖县中医院患者费用汇总等证据。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民事赔偿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湖县黎城镇黎铜路24号门前路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与由南向北骑三轮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孙某等人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书,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高某为城镇居民,住院治疗4天,实际发生医疗费人民币44763.63元。2016年2月5日,受害人亲属从公安机关领取了由被告人冯某交纳的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金湖县中医院患者费用汇总、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冯某所驾车辆为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人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人冯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结合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34334.54元(10000元+34763.63元×70%);2、死亡赔偿金:293211元[110000元+(37173元/年×10年-110000元)×70%];3、丧葬费:30891元(61783元/年÷2);4、因处理事故人员交通食宿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情定为人民币500元;5、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6、车辆损失费用: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8936.54元(358936.54元-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食宿费合计人民币338936.5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闵俊芳

审 判 员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家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