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667号
原告:陈连富,居民。
被告:仇骏,居民。
被告:仇保民,居民。
被告:仇保金,居民。
被告:仇保祥,居民。
被告:仇保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富与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富撤回对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陈连富负担。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