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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667号

陈连富与仇骏、仇保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连富,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667号

原告:陈连富,居民。

被告:仇骏,居民。

被告:仇保民,居民。

被告:仇保金,居民。

被告:仇保祥,居民。

被告:仇保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富与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富撤回对被告仇骏、仇保民、仇保金、仇保祥、仇保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陈连富负担。

审判员  周庆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