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谢廷维,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谢廷章,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申请执行人谢廷维与被执行人谢廷章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10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廷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廷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谢廷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2016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谢廷章向申请执行人谢廷维履行案款198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谢廷章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谢廷维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谢廷维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谢廷维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谢廷章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5295.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谢廷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