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521号
原告:洛阳市吉利区蓝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沈见伟,该驾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孝峰,该驾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雷忠
委托代理人:李保证,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吉利区蓝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鲁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吉利区蓝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吉利区蓝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代
审判员 梁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