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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367号

赵金昌与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昌,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昌,男,195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塔泥。组织机构代码:17484551-3。

法定代表人:易应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金昌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