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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252号

苏月广、倪凤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月广,倪凤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苏月广,男,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倪凤泉,男,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534号,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倪凤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凤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凤泉银行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学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