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苏月广,男,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倪凤泉,男,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534号,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倪凤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凤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凤泉银行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学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