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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200号

张联苗与童德新、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联苗,童德新,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200号

原告:张联苗,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童德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城区。

被告:徐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苗诉被告童德新、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联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童德新、徐敏的银行存款18085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童德新、徐敏的银行存款18085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童德新、徐敏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联苗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2001室(合包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奚雨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