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200号
原告:张联苗,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童德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城区。
被告:徐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苗诉被告童德新、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联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童德新、徐敏的银行存款18085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童德新、徐敏的银行存款18085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童德新、徐敏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联苗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C区1幢2001室(合包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奚雨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