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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652号

张笔清、林瑾与曾建雄、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笔清,林瑾,曾建雄,王伟,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652号申请人张笔清,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林瑾,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曾建雄,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申请人张笔清与被执行人曾建雄、王伟、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