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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62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金虎与被执行人吕建峰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金虎,吕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丁金虎,男,1970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吕建峰,男,1968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丁金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金虎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