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丁金虎,男,1970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吕建峰,男,1968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丁金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金虎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