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0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锋,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万景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杨阁,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村委会)诉被告黎杨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村委会诉称:被告是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四队(以下简称黄金村四队)成员。自2014年3月以来,被告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11.5亩。由于被告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相对于本集体外的人员享有土地的优先承包权以及承包费的优惠,为维护本集体组织成员关系的和谐,故没有强制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只要求被告补交租金(承包费)即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被告却不予理会。原告黄金村委会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排除妨碍,被告恢复原状归还占用的土地给黄金村四队;2、被告向黄金村四队支付土地占用费2066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涉案土地是属于黄金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此双方均没有异议。另从原告黄金村委会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可以得知,其起诉并不是因其与被告发生民事纠纷,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黄金村委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黄金村委会已预交的受理费15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坤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