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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1004号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吕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夏征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凤云,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

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夏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忱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