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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270号

付俊美与刘长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俊美,刘长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付俊美,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长奎,男,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付俊美与刘长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明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

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