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南执民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连伟锋被执行人许海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嘉南商初字第023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海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海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海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海昌(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10362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