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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370号之一

陈凌、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凌,陈晓辉,张萍,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凌,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晓辉,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环路140号好运商业城508室,组织机构代码07321195-X。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陈晓辉、张萍、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凌于2016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902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晓辉、张萍、的房产,因该房产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勤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