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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3239号

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进,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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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239号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朴正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张进。被告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东大物流D区5号)。法定代理人李跃成,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414-418单元间和421-425单元间。负责人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进、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进、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