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239号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朴正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张进。被告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东大物流D区5号)。法定代理人李跃成,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414-418单元间和421-425单元间。负责人马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进、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进、鞍山蓝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京现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