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30226681064201Q),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人民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苏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俞晓东,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葛聪,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桥头胡中心小学教师,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俞晓东、葛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69122.68元及利息,诉讼费5245.50元,执行费9091.23元,共计683459.4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俞晓东、葛聪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3459.41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俞军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胡志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