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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350号

卜建军与岳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卜建军,岳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350号原告卜建军,男,1967年07月19日,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瑞军,男,1988年10月20日,汉族,山西省隰县下李乡鱼家村人,现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建军与被告岳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建军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卜建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建军撤回对被告岳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卜建军负担。

审判员  崔现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