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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014号

王欢与宋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欢,宋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014号原告王欢,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宋惠,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宋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4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