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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350号

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苏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刘某,苏某某,齐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350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某。被告苏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苏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