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039号
原告:中山市源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竹苑新村贵竹横街18幢地下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62947989。
法定代表人:毛武宏。
委托代理人:梁建康,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二工业区上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
被告:吴志强,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源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源瑞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为83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3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源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泳诗
代理
审判员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