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破8号申请人福州世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影。2016年6月14日,申请人以其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并以其与阳泰集团在股权结构、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经营场所等存在高度混同为由,申请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案与阳泰集团破产重整案由鼓楼区法院合并审理,以加快阳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进程。经查,申请人是福建阳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泰集团”)控股子公司。阳泰集团申请破产重整案管辖问题,曾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示我院,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该破产重整案由实际经营地法院即鼓楼区法院管辖。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裁定受理阳泰集团破产重整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系阳泰集团控股子公司,阳泰集团破产重整案已由鼓楼区法院受理,为加快推进阳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该破产重整申请宜由鼓楼区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
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福州世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二、指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重整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光卓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