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财保383号

王可亮与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可亮,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383号申请人王可亮,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高东庆,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阳澄巷27-41号。法定代表人闫俊,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王可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