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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927号

杨困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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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9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困难,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务农,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困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困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杨困难酒后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丰州镇好朋友超市旁沿着丰州镇武荣街往丰州镇西华村方向行驶,至武荣街丰州工商所附近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对被告人杨困难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检出被告人杨困难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6.49mg/100m1(属醉酒驾驶)。审理中,被告人杨困难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安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杨困难矫正条件适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困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现场查获工作证明、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呼气测试照片、血液鉴定��样图片及移送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困难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困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困难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杨困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困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困难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困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苏锦裕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