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民终93号

叶维千与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维千,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维千,男,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代理人蔡启荣,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许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东方红林业局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上诉人叶维千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维千的委托代理人蔡启荣,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峄东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代理

审判员  关雪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 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