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财,(法定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全意街10号)。被执行人河北宏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甄跃平,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建财申请执行河北宏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宏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海 军
审判员 梁慧君
审判员付红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一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