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9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孙大勇,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杨滋昊,男,蒙古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9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滋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滋昊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滋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文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