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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480-2号

张忠西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480-2号

原告:张忠西,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工科技园2号楼7层04、05、06、07、15、16号#。负责人苗笑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西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做鉴定,现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