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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071号

1071侍德华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侍德华,吴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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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侍德华(又名侍得华),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侍德华与被执行人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8969.9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魏兴斌执行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