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89号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罗萍。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陶安军。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支行所有��产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5100************2978、5100************00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4402************112)、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1001********0785、1001********082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帐号1001********2614)内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9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28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为5100************2978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为5100************0004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为4402************112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为1001********0785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帐号为1001********0823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劲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帐号为1001********2614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
七、上述第一至六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仁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