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286号原告龚希圣,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顾雪仁。被告徐结根,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希圣诉被告徐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希圣于2016年7月2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