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冠。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冠窜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XX号专属味道清补凉店后面寻机作案,发现被害人上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和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8元)没有锁防盗锁,便上前将车头锁扭断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并逃离现场。后陈冠接线启动电动车后驾驶该电动车骑至海口市海秀中路秀英村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陈冠处缴获其盗取的和星牌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冠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陈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冠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钢管切割器一把、尖头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许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 丽
书 记 员 林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