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增。
委托代理人:陈海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梅。
委托代理人:陈福贵,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陈栋良。
原审
被告:袁庆。
原审
被告:张洪瑞。
上诉人王爱增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梅,原审被告陈栋良、袁庆、张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