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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407号

陈玉梅与王爱增、陈栋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爱增,陈玉梅,陈栋良,袁庆,张洪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增。

委托代理人:陈海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梅。

委托代理人:陈福贵,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陈栋良。

原审

被告:袁庆。

原审

被告:张洪瑞。

上诉人王爱增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梅,原审被告陈栋良、袁庆、张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