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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394号

贾曰峰、曹云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曰峰,曹云强,杨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贾曰峰,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曹云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义亮,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云强、杨义亮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龙堂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董海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牟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