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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677号

张振飞与桥西区威途酒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飞,桥西区威途酒吧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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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飞。法定代表人高名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桥西区威途酒吧,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新石北路交口东南角。经营者范德山。关于张振飞申请执行桥西区威途酒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28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桥西区威途酒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海   军

审判员 梁慧君

审判员付红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一   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