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813号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656-2。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文碧,女,193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忠礼,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忠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碧、陈忠礼、陈忠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