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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813号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忠礼、何文碧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文碧,陈忠礼,陈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813号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656-2。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文碧,女,193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忠礼,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忠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碧、陈忠礼、陈忠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