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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825号

王贞喜与贾少波、石家庄市顺义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贞喜,贾少波,石家庄市顺义通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825号申请执行人王贞喜。被执行人贾少波。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顺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贞喜与被执行人贾少波、石家庄市顺义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贞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贞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贞喜发现被执行人贾少波、石家庄市顺义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战平

审判员  杜洪波

审判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