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关于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2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某某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井店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井店支行账号为****存款28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