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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150号

王艳辉诉黑龙江省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吴县房产管理处预告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艳辉,黑龙江省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吴县房产管理处,马德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1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艳辉,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吴县房产管理处。住所地孙吴县孙吴镇中央街***号。法定代表人苏艳芹,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广杰,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全友,该处工作人员。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马德长,男,汉族,住黑河市中央大街***号。委托代理人成善国,黑河市商联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艳辉因黑龙江省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吴县房产管理处预告登记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艳辉申请再审称,孙吴县房产管理处办理预告登记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判,撤销预告登记。孙吴县房产处提交答辩意见称,房产处登记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黑龙江省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因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是购房协议,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且该公司未与马德长签定抵押合同,房产处未进行实质审查,预告登记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撤销预告登记。马德长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房产处办理预告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德长向孙吴县房产管理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孙吴县房产管理处审查后作出登记,已尽审查义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王艳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艳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柏 坤

代理

审判员 马 鸿 达

代理

审判员 皇甫延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