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1139-3号

马义高、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义高,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139-3号

被执行人:马义高,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赵某,男,1999年2月3日出生,住兰陵县本院在执行业务庭移交与马义高、赵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雪照

审判员  孟庆山

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