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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144号

慈溪羽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宋仁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羽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仁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4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羽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柯,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仁杰。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4289号慈溪羽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宋仁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仁杰尚欠慈溪羽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00951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9438元、执行费42495.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