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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32号

广德县新杭镇红军五金家电经营部与卢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县新杭镇红军五金家电经营部,卢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红军五金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营者:童仁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玉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红军五金家电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玉林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