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红,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墙北村**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贺利,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上诉人王利红、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的条件,本院再次向其催交上诉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