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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880号

王利红、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利红,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孟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红,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墙北村**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贺利,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上诉人王利红、焦作市宏仁炉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的条件,本院再次向其催交上诉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