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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代富、周合、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富,周合,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代富,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周合,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城花园搬迁二街。

法定代表人:谭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住所地:威宁县二塘镇新合村。

负责人:谭祈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执字第8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山区中山大道与城西三号线交汇处商住楼共计十三铺,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山区中山大道与城西三号线交汇处商住楼共计十三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熠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