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501内1511室。
被执行人:任喜明,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喜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任喜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