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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252号

刘利珍与潘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利珍,潘素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52号

原告:刘利珍。

被告:潘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珍诉被告潘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利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