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52号
原告:刘利珍。
被告:潘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珍诉被告潘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利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