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767号

杨某1、杨某2等与金某1、邵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金某1,邵某某,金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67号原告杨某1。原告杨某2。原告杨某3。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4。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金某1。被告邵某某。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诉被告金某1、邵某某、金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承担。

审 判 长  徐 芬

审 判 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