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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164号

张上源与罗福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上源,罗福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164号

原告:张上源,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罗福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原告张上源与被告罗福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登  忠

人民陪审员 陈  由  魁

人民陪审员 苏  德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金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