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164号
原告:张上源,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罗福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原告张上源与被告罗福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登 忠
人民陪审员 陈 由 魁
人民陪审员 苏 德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金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